11月23日上午,市民闫先生拨打邯报融媒体新闻热线8181890反映,他儿子曾在一家酒店打工,店长以他儿子是实习生不算正式工为由,只答应每天给10元工钱。闫先生认为不合理,但多次找对方沟通无果。记者咨询相关部门得知,店家这种行为已经违法,受害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。
据闫先生说,他儿子闫彬彬(化名)今年20岁,是即将毕业的大专三年级学生。10月15日,闫彬彬找到彦霖酒店赵苑南门店求职,店长安排他在前台工作。儿子按照店里规定,每天上午9时上班,到下午5时30分下班。
“儿子在该酒店一直工作到当月23日。”闫先生说,“其间请过一天假,实际工作了整8天。”后来,闫先生怕儿子太辛苦,便让他到该酒店辞职并结算工资。结果,闫彬彬一分钱也没有拿回来,说店长让他到月底再来结算工资。
到了10月底,闫先生再次让儿子去要工资,但儿子却说:“不就是80元钱呀,不给就算了。”儿子的这句话让闫先生大为惊讶,“儿子打工8天,怎么可能才挣这么点钱呢?”在闫先生的一再追问下,儿子终于吐露实情,“店长和我谈打工待遇时,曾告诉我,因为实习生不算正式工,所以,酒店一天只能给我10元的工资,而我也没有提出异议就上班了。”
这么低的工资,闫先生觉得有问题,便找酒店沟通。但店长以闫先生不是打工者本人为由,不予回复。闫先生想让儿子去,但又怕处世不深的儿子再被糊弄。
当日下午,记者根据闫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上该酒店店长张女士。张女士告诉记者,“每天10元的工资是我跟闫彬彬提前商量好的,对方也点头同意了。”
随后,记者就大学生打工每天是否可以只挣10元的问题,咨询了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讨薪维权工作的张姓负责人。他表示,1995年劳动部发布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309号),此文件指出,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但大学生同样是劳动者,享受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保护。
“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”他说,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,从2019年11月1日起,我市主城区(丛台区、邯山区、复兴区),以及峰峰矿区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冀南新区、磁县、武安市区域内的全日制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790元,非全日制劳动者(俗称钟点工)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8元。
该负责人表示,闫先生儿子的情况属于全日制劳动者,他打工收入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1790元,核算成单日工资,应该是82元/日。而酒店只给闫先生儿子每日10元的工资,显然是违法行为。
该负责人告诉记者,凡是具有劳动能力,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,酒店不能以打工者是大学生为由,而不认定其为劳动者。他建议当事人或其父母找酒店方协商,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拨打12333(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电话)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。
邯报融媒体记者 刘昆